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又一積大哥案勝利昭雪。近二十年來,這類故事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多次刺激下,垂垂麻痹了人們的神經:佘祥林殺妻案,入獄十年繼配子卻生龍活虎的返來。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報案者呼格卻莫名其妙的成了殺人凶手。至於聶樹斌案,更是呈現了公訴史上極其罕見的訴辯兩邊角色互換的場景。
法庭審判不是有獎競猜,麵對牢底坐穿的風險,冇有誰會主動認領控告的罪名。是以當代法律答應下的刑訊逼供,就成了當時司法事情者首要且獨一的偵緝體例。
《清史稿》中就不無無法地提道:“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律雖有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文,然非共犯有流亡,並罪在軍、流以下,不輕用也。”意義是法律固然有“眾證明白”的規定,但普通冇有被告人的供詞,要想科罪是極其困難的。誠如此言,在法律明文規定無言證不得科罪的環境下,如果被告不認罪又冇有充足的證人,莫說使無辜者蒙冤,就是要將真凶繩之以法也是極其困難的。但是,冇有任何困難可貴倒勤奮英勇聰明的中國人,當代的司法事情者自有他們的製勝寶貝,那就是刑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