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飛仙_《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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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公事用槍的詳細體例,由國務院公安部分會同其他有關國度構造遵循嚴格節製的原則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受理申請的公安構造審考批準後,該當報請設區的市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核發民用槍安排購證件。

第十六條國度對製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施限額辦理。

國度峻厲懲辦違背槍支辦理的違法犯法行動。任何單位和小我對違背槍支辦理的行動有揭露的任務。國度對揭露人賜與庇護,對揭露違背槍支辦理犯法活動有功的職員,賜與嘉獎。

第三十六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職員照顧槍支出境、出境,該當事前經國務院公安部分批準。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小我未經答應,不得運輸槍支。需求運輸槍支的,必須向公安構造照實申報運輸槍支的種類、數量和運輸的線路、體例,支付槍支運輸答應證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申請支付槍支運輸答應證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申請支付槍支運輸答應證件。

(二)在製止照顧槍支的地區、場合照顧槍支的;

第二十九條為了保護社會治安次序的特彆需求,經國務院公安部分批準,縣級以上處所各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能夠對部分地區合法裝備、配置的槍支采納集合保管等特彆管束辦法。

(一)經省級群眾當局體育行政主管部分批準專門處置射擊競技體育活動的單位、經省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批準的停業性射擊場,能夠配置射擊活動槍支;

(二)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分主管天下的槍支辦理事情。縣級以上處所各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主管本行政地區內的槍支辦理事情。下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監督下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的槍支辦理事情。

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肯定。

刑法有關條目

第三條國度嚴格管束槍支。製止任何單位或者小我違背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含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歸還槍支。

獵民、牧民配置的獵槍不得照顧出獵區、牧區。

第五章槍支運輸

對中國群眾束縛軍、中國群眾武裝差人軍隊和民兵設備槍支的辦理,國務院、中心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合用有關規定。

裝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白槍支辦理任務,指定專人賣力,該當有安穩的公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該當分開存放。對交由小我利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代、查抄、保養等辦理軌製,利用結束,及時收回。

第十條野活潑物庇護、豢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該當憑其地點地的縣級群眾當局野活潑物行政主管部分核發的打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停業執照,向地點地的縣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該當憑其地點地的縣級群眾當局野活潑物行政主管部分核發的打獵證和小我身份證件,向地點地的縣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該當憑小我身份證件,向地點地的縣級群眾當局公安構造提出。

裝備、配置給小我利用的槍支,必須采納有效辦法,謹防被盜、被搶、喪失或者產生其他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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