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華_第六十七章 明律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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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以戴思恭的醫術,決然不成能摸不出病症來,”張昭華道:“之以是冇有開藥,我感覺是或許底子不需求開藥。”

“如何說?”張昭華問道。

“也有能夠是太醫們醫術不精的原因。”張昭華隨口答道:“畢竟婦科和小兒科一樣,皆屬疑問,不能斷而言之。”

“哦?”這回輪到高熾驚奇了:“為甚麼呢?”

要麼如何申明朝和其他朝代不一樣呢,在明朝之前,兩家婚姻告變,大師豪情分裂了,去官府把婚書撕了就冇事了,男的能夠休妻,女的也能夠提出和離,甚麼來由都行,豪情反麵是最好的來由,離完以後,大師你婚我嫁,各不相乾――但是到了明朝,大明律重新規定了,丈夫不能無端休妻,不然杖八十,除非滿足七出條例,女子也有三不去,看似是包管了女子的權益,但實在將人束縛地太死。

想想還真是不寒而栗呢,幸虧是冇穿去那種處所。

“我看奉侍太孫妃的女官麵無憂色,”張昭華道:“反而露著喜意,想太孫妃嫁入東宮也有一個半月了,這時候如果傳出喪事來,也算正和時宜。”

“那倒是不成能,”高熾道:“主治的太醫但是戴思恭。”

張昭華聽得出神,詰問道:“厥後呢?”

要張昭華說,《大明律》內裡有些東西,實在比之漢唐,是發展了很多的,比如說規定,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也就是冇兒子的環境下才答應女兒擔當,這點上明實際上是發展了,唐朝是答應兒子尚在的時候,女兒也能夠擔當一部分的。

再比如說,如果丈夫死了,女方隻要守寡,哪怕無子也可與夫家分財產,如果再醮,則冇有。這一條在宋朝就分歧用,宋朝多得是大富的孀婦,都是擔當了丈夫的財產的,再嫁由她,財產也是她帶走,北宋乃至另有兩個宰相為了爭一個財產十萬貫的孀婦而鬨到禦前的趣事。

“厥後父親命進藥,”高熾笑道:“一劑藥下去,早晨解出來,就如戴思恭所說,滿是蟲子,並且都是細蝗。”

比如說在“犯奸”這一條目下,唐朝的律法對強姦犯,是要有辨彆的,對各種性犯法、不稱身份者的性犯法,均有詳細的規定。輕者杖責,重者放逐,直至絞刑。宋朝承上,呈現了裡程碑式的“強**女罪”,規定“雖和也同,流三千裡,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裡。折傷者,絞。”元朝更是規定了春秋,以為“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超越十歲便不算幼女了。

高熾恍然大悟:“公然如此!滑脈如盤走珠,不到一月不能肯定,怪不得連戴思恭如許的聖手,都不敢打包票,開下安胎藥來。那如許恰好,皇爺爺必然歡暢得很,太孫妃嫁過來一月就有身孕,這但是大喪事。”

朱元璋酷刑重法有冇有好處?最起碼這個刑律看起來是大快民氣――這一條,張昭華上輩子活過的處所,不過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到了大明,是犯甚麼罪都不敢犯強姦罪!

“太孫妃和你們不一樣,那是要比及確認太孫妃能生養才氣正式冊立,”高熾頓了一下道:“要不然直接授了金冊,如果她不能生養,再要出妻,就有些毒手了。”

“按其他大夫所診,父親是瘀血堆積所生腫塊於腹中,”高熾道:“但是偏他說肚子裡不是血塊,是蟲子,嚇得我們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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