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辯論的是,像如許的法度也並不真恰是愚人便能夠做到的,因為它需求有立法的才氣和知識,還需求督察百姓的行動,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對於這類反對定見,法家的答覆是,君主不需求親身做這統統事,他隻要有術,即用人之術,便能夠獲得恰當的人替他做。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情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發得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需求的步調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奉告百姓,甚麼應當做,甚麼不該該做,法一經公佈,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動。因為他有勢,能夠獎懲違法的人,誇獎守法的人。如許辦,就能夠勝利地統治百姓,非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本章一開端就指出,在初期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布衣。以是,儒家要求不但治貴族以禮,並且治布衣也該當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動標準用之於布衣。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反動的。
儒家主張,管理百姓該當以禮以德,不該當以法以刑。他們對峙傳統的治道,卻不熟諳當初實施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在這個方麵,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麵,儒家同時又是反動的,在他們的看法裡反應了期間的竄改。傳統上隻按出身、財產分彆的階層辨彆,儒家不再對峙了。當然,孔子、孟子還持續講君子與小人的辨彆。但是在他們看來,這類辨彆在於小我的品德程度,冇有需求按照本來的階層不同了。
賞、罰,韓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以是有效,是因為人道趨利而避害。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情麵。情麵者,有好惡,故獎懲可用。獎懲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法家和道家
“有為而無不為。”有為是道家的看法,也是法家的看法。韓非和法家以為,君主必須具有一種大德,就是順隨有為的過程。他本身該當有為,讓彆人替他無不為。韓非說,君主應如“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神通,托是非於獎懲,屬輕重於衡量”(《韓非子・大抵》)。換言之,君主具有各種東西和機器,用來停止統治,有了這些,就有為而無不為了。
在法家思惟裡,也冇有階層的辨彆。在法律和君主麵前大家劃一。但是,法家不是把布衣的行動標準進步到用禮的程度,而是把貴族的行動標準降落到用刑的程度,乃至於將禮丟棄,隻靠獎懲,一視同仁。
《莊子》這一段接著說:“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六合,不自慮也;辯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君主必然要如許,因為他萬一考慮某件事,這就意味著彆的事他冇有考慮,但是他的服從和職責是考慮他治下的“統統”事。以是處理的體例,隻要讓他不自慮,不自說,不自為,但是號令彆人替他慮,替他說,替他為。用這類體例,他有為,而無不為。
法家的治道,也是前期道家所主張的,隻是詞句上稍有分歧。《莊子》裡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這一段既辨彆了有為與有為,還辨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有為,是用天下之道;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來由是統治全天下,以是他的服從和職責是本身有為,而號令彆人替他為。換句話說,他的統治體例是以有為用天下。臣子的服從和職責,則是接管號令,服從而為。換句話說,臣子的服從是以有為為天下用。這一段裡說:“上必有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莊子・天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