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七年_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三七二 販賣私鹽如何?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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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恰當的利潤,本錢就膽小起來-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潤,它就包管被到處利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潑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踩踏統統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過,乃至冒絞首的傷害。

“開中法”變更起了大師的主動性,但是久而久之,糧食陳腐,多得吃不了,且河東產鹽量有限,逐步販子手裡開端持有大量的空引,在河東兌不了現,成為社會一大弊端。這迫使朝廷二次鼎新開中法。販子今後不消向邊關運送糧食,能夠交銀子調換鹽引。對於大師手中持有的空引,當局編成十組,分十年一一兌現,每年兌現一組。兌現後,不但能夠在河東支鹽,並且能夠到天下各大鹽場支鹽。

在時任戶部尚書的葉淇變法之前,開中製已經被粉碎到了馳名無實的境地。其一,明朝廷增加了每引鹽的納糧數量,使販子望而生畏,不肯奈米開中。其二,權貴上奏討取鹽引,把持開中,發賣私鹽,使開中販子遭到架空。其三,灶戶不堪剝削,紛繁流亡,鹽產量大減。其四,明朝廷基於財務的需求,始終對鹽商采納提早斂取的政策,肆意增發鹽引,形成販子手中持有的鹽引過量,乃至到孫子那輩都得不到兌現,嚴峻傷害了他們開中的主動性。

葉淇的鹽法竄改,將本來的開中製變成開中折色製。變法的首要內容,就是將本來到邊區納糧,變成直接交錢,以調換鹽引。換句話說,折色製與開中製的分歧之處在於,籌集邊餉的體例分歧,前者以白銀為中間,後者以什物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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