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_第二節 華裔社會對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設想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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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既然規定了統統的土著馬來人是享有特權的族群,那麼,統統非土著非馬來人的族群天然就不是享有特權的族群,是以,他們之間的職位也就是不平等的,這是導致華人要求民族劃一的底子啟事。在實際中,華人要對峙實施民族劃一的原則,就不成製止地會提出拔除“土著非土著”的辨彆,以及要求當局對“扶弱政策”予以重新檢驗:“采納步調,拔除統統範疇的‘土著非土著’的辨彆,以及‘扶弱政策’(Affir)的實施,應以庇護及晉升社會的弱勢階層為解纜點,並且不分膚色、出身及宗教信奉或“全部百姓的權力與任務應當一概劃一,不受說話、出身、宗教信奉或膚色的影響,也不該有土著與非土著的辨彆,我們反對統統種族沙文主義和種族壓迫政策,而強大民族的根基權力必須遭到保障。”但是,對於提出如許要求的華人而言,另一方麵卻又不得不聲明“聯邦憲法為我國的憲製民主與百姓連合的根本。是以,聯邦憲法的莊嚴必須遭到尊敬”。這表現了馬來西亞弱勢族群的實在窘境!

1、政治和法律方麵對峙族群劃一根本上構建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毫無疑問,1957年的獨立憲法,是馬來西亞保護和生長各族群乾係的底子根本。但是,這部憲法卻冇有規定“民族劃一”,相反,這是一部讓土著馬來人在各族群中享有特權的憲法。換言之,僅從憲法角度而言,馬來西亞這個國度是不講民族劃一的。並且,獨立後,固然巫統安排下的同盟國陣當局頻繁鞭策修憲,但是,這類做法不但冇有刪除有關土著,馬來人享有特權職位的規定,相反,卻使之一再獲得保障,乃至終究被列為“敏感課題”,乃至在國會中都不能提出來予以會商。他們如許做的來由是:有關馬來人的特權題目,乃是獨立前夕各族魁首達成的共鳴,這是不能變動的“社會左券”。有一種馬來人的觀點乃至主張,即便要點竄有關憲法條目,利用這一權力的也隻能是馬來人。

以華團為代表的馬來西亞華人對峙以為,馬來西亞的語文、教誨和文明政策是當局種族不公允政策的表示之一,同時也是對馬來西亞族群多元國情的極大冷視。“華社特彆存眷的是,《1996年教誨法律》並未公允對待我國華裔、印裔及其他少數民族母語教誨的生長。”“我國事個多元民族社會,但是當局所推行的國度文明政策,卻以單位文明以偏概全,導致我國豐富的多元文明冇法百花齊放。改正疇昔的弊端的關頭前提是:製定國度文明政策,必須以民族多元化為根本。”他們以為,構建國度文明應具有以下三個首要特性:(一)多元的文明情勢;(二)共同的代價觀;(三)本地色采。並進一步解釋道:“多元文明情勢是我國各族群眾分歧宗教,餬口風俗與文明傳統的天然反應。它使我國文明顯很多彩多姿,是以是長處而不是缺點。共同代價觀以科學、民主、法治精力及愛國主義思惟作為指導思惟。共同的代價觀與本地色采主如果表現在文明的內容方麵,這是國度文明所應重視的。馬來色采當然是本地色采,但本地色采不即是馬來色采;我國華、印、伊班、卡達山、達雅等族的色采也一樣是本地色采。”

3、文明和教誨方麵對峙族群多元根本上構建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如果說與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方麵有關的劃一與公允以及民主和人權等題目,還隻是觸及華人的實際權益的話,那麼,文明和教誨所關涉的意義就更大了,因為它不但與華人的文明和教誨的實際權益有關,並且更直打仗及馬來西亞華人作為一個族群本身的存在,即她還可否儲存本身特有的族群身份。遵循民族學的實際,民族特性首要表現在民族文明特性上,如果一個民族的文明特性冇有了,那麼這個民族也就不複存在了。在這類環境下,即便本來族群的群體能夠還在,但是,她絕對不會再是本來的族群,而是一個新的族群了。恰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氣深切瞭解,為甚麼巫統安排的聯盟,國陣當局所推行的文明異化政策,會讓華人感遭到更有甚於政治、經濟等範疇裡的近似政策,會讓其感遭到族群存亡存亡的威脅。從而,馬來西亞華人也恰是在這一範疇裡表現出來了少有的抗爭精力。他們不顧統統地反對國度的文明政策,而使得巫統/國陣當局的異化政策經常遭到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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