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逐鹿_尉繚子兵法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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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堪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起立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成斬。”起曰:“材士則是也,非吾令也。”斬之。

今戰國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兩,自兩而師,不一其令。率俾民氣不定,徒尚驕侈,謀患辨訟,吏究其事,累且敗也。日暮路遠,另有挫氣;師老將貪,爭掠易敗。

野物不為捐軀,雜學不為通儒。

今說者曰:“百裡之海,不能飲一夫;三尺之泉,足止全軍渴。”臣謂:欲生於無度,邪生於無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於無奪民時,無損民財。夫禁必以武而成,賞必以文而成。

軍之短長,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實在,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敷以禦敵,內不敷以守國,此軍之以是不給,將之以是奪威也。

束伍之令曰:五報酬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故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故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古率民者,]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戰者也。故國必有禮[信]敬愛之義,則能夠饑易飽;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則能夠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後科罰,先敬愛而後律其身。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勵眾士,如心之使四(支)[肢]也。誌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死節,則眾不戰。勵士之道,民之生不成不厚也;爵列之等,死喪之(親)[禮],民之所營,不成不顯也。必(也)因民所生而製之,因民所(榮)

夫將(卒)[之]以是戰者,民也;民之以是戰者,氣也。氣實則鬥,氣奪則走。刑(如)未加,兵未接,而以是奪敵者五: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三曰逾垠之論,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陳加刑之論。此五者,先料敵而後動,是以擊虛奪之也。

十、原官

兵之教令,分營居陳,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後行者,後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舉五人,其甲首有賞。弗教,如犯教之罪。羅地者,自揭其伍。伍內互揭之,免其罪。

3、製談

伐國必因其變。示之財以觀其窮,示之弊以觀其病,上乖者下離,若此之類,是伐之因也。

9、將理

陳之斧鉞,飾之旗章,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桴之端。雖天下有善兵者,莫能禦此矣。

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故能併兼泛博,以一其軌製,則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謂製止行道,以網外奸也;三曰全軍,謂甲輔弼附,三五不異,以結其聯也;四曰開塞,謂分地以限,各死其職而死守也;五曰分限,謂擺佈相禁,前後相待,垣車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號彆,謂前線務進,以彆厥後者,不得搶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謂彰明行列,始卒穩定也;八曰全曲,謂盤曲相從,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謂興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陳車,謂接連前矛,馬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謂眾軍當中有材力者,乘於戰車,前後縱橫,出奇製敵也;十二曰力卒,謂經旗全曲,不麾不動也。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捨。兵弱能強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親之,人眾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國車不出於閫,組甲不出於橐,而威服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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