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追凶十年,終還冤死者清白_第42章 重大疑點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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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乾規定,司法構造在辦案時,被扣問職員不管有罪還是無罪的供述,都應當彙集並裝入卷宗內,葉樹聲的卷宗裡卻冇有一份無罪供述,這太分歧適常理,這些缺失的筆錄很有能夠對葉樹聲無益,並對此案的實在性產生影響。

原辦案單位代表解釋道:葉樹聲9月23日被帶到石門市公安局西郊辨彆局停止檢查後,辦案民警對其供述環境有一個覈實印證的過程。審判筆錄編號看似混亂,實則有序,是各部分彆離編寫的,前麵的部分對前麵的部分起監督感化。

葉樹聲的母親張煥英說:當年與兒子關在同一看管所的紀曉勇說,他與葉樹聲一同關在看管所105監號,兩人常常談天,葉樹聲曾向他表示本身曾經遭到過刑訊逼供。

張煥英的代理狀師王光武指出:現存卷宗質料顯現,公安構造在辦理“葉樹聲案”過程中嚴峻違背法定法度,一些首要法律文書有變造懷疑。詢問筆錄的日期標註混亂,頁碼塗改嚴峻,現場筆錄構成過程分歧適法律規定,隻要一小我具名並且冇有見證人。

原辦案單位代表稱:2005年4月,幽燕省群眾查察院曾構成調查組,對“葉樹聲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題目停止過調查。

當年辦案構造認定黃桂花的滅亡時候和葉樹聲的作案時候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6點擺佈,葉樹聲到案後有9次供述提到作案時候,此中6次都是幾次不定的,當年的辦案構造曾提取了葉樹聲地點工廠車間案發當月的考勤表,但這一首要證據卻冇有呈現在卷宗裡。

9月28日,在公安構造做了大量事情後,葉樹聲對其犯法究竟第一次做出了比較體係的供述,但自2005複查事情展開以來,始終冇有找到此階段彆的扣問筆錄質料。

4月20日的二審提審筆錄顯現,葉樹聲承認本身已提出過上訴,齊魯省初級群眾法院顛末筆跡鑒定,確認上訴狀是葉樹聲本人謄寫,不存在他被履行極刑後還寫上訴狀的題目。

石門市西郊看管所1995年4月27日當天的值班陳述也記錄,葉樹聲當天被履行了極刑。極刑履行現場是石門市紅澤河法場,當時正值枯水季候,河中水位降落了很多,暴露了河裡的沙地,看起來像是一片雪地,履行的事情職員穿的是春秋裝,也不是冬裝。

關於紀曉勇的證詞,調查證據顯現葉樹聲在進入看管所後一向羈押在102室,紀曉勇因多次欺騙犯法判刑,當時被關押在105室,二人不成能常常談天。

葉樹聲事情的石門市冶金機器廠間隔案發明場有5千米擺佈,騎車約莫需求20分鐘,如果1994年8月5日葉樹聲上班,下午6點放工,他不成能剛一放工就趕到5千米外的現場作案。

張煥英的代理狀師王光武指出:法律文書顯現葉樹聲於1995年4月27日被履行極刑,而他卻在1995年5月13日親筆謄寫了刑事上訴狀。

原辦案單位代表解釋說:犯法懷疑人在實施犯法時,在精力高度嚴峻的狀況下,對一些物品和枝節題目記不清楚是普通的。本案是強姦殺人案,犯法懷疑人對被害人穿戴印象深切,對其他細節冇有印象,這在犯法心機學上完整能夠解釋。

相反劉書金的卷宗裡記錄,他在供述和指認現場時,曾多次提到過這串鑰匙,他指認鑰匙在現場的詳細位置和“葉樹聲案”的現場勘查筆錄高度分歧。冇有到過現場的人,底子不成能曉得有這串鑰匙,能夠如此切確地說出它的位置,申明他纔是此案的真幫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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