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追凶十年,終還冤死者清白_第42章 重大疑點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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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煥英的代理狀師王光武指出:“葉樹聲案”中的很多證據,特彆是葉樹聲的供詞,是涉嫌通過刑訊逼供的不法手腕獲得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張煥英的代理狀師趙樹亭指出:葉樹聲的作案時候和被害人黃桂花的滅亡時候都有很大疑點。葉樹聲冇有一次供述過本身1994年8月5日作案,他的描述都是非常含混的。

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觀點釋道:檀卷中有法院院長簽發的極刑履行號令,有1995年4月27日驗明正身的筆錄,上麵有葉樹聲本人的指模。

至於葉樹聲上訴狀落款5月13日,則很較著是他的筆誤。

張煥英的代理狀師王光武指出:現存卷宗質料顯現,公安構造在辦理“葉樹聲案”過程中嚴峻違背法定法度,一些首要法律文書有變造懷疑。詢問筆錄的日期標註混亂,頁碼塗改嚴峻,現場筆錄構成過程分歧適法律規定,隻要一小我具名並且冇有見證人。

4月20日的二審提審筆錄顯現,葉樹聲承認本身已提出過上訴,齊魯省初級群眾法院顛末筆跡鑒定,確認上訴狀是葉樹聲本人謄寫,不存在他被履行極刑後還寫上訴狀的題目。

葉樹聲的母親張煥英說:當年與兒子關在同一看管所的紀曉勇說,他與葉樹聲一同關在看管所105監號,兩人常常談天,葉樹聲曾向他表示本身曾經遭到過刑訊逼供。

除了這幾個疑點,趙樹亭和王光武還指出了另一個關頭的埋冇細節,在受害人黃桂花屍身中間的草叢裡,有一串不起眼的鑰匙,在“葉樹聲案”的現場勘查筆錄中,詳細描述了這串鑰匙的詳細位置,但葉樹聲的供述中卻向來冇有提到這串鑰匙。

關於紀曉勇的證詞,調查證據顯現葉樹聲在進入看管所後一向羈押在102室,紀曉勇因多次欺騙犯法判刑,當時被關押在105室,二人不成能常常談天。

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乾規定,司法構造在辦案時,被扣問職員不管有罪還是無罪的供述,都應當彙集並裝入卷宗內,葉樹聲的卷宗裡卻冇有一份無罪供述,這太分歧適常理,這些缺失的筆錄很有能夠對葉樹聲無益,並對此案的實在性產生影響。

葉樹聲在9月28日時直接供述本身是強姦殺人犯,我是如何如何作案,這是不普通的,在而後的供述中,他不止一次提到本身此次供述是真的,之前說了謊話,是為了矇混過關,這就充分辯明在他做出有罪供述之前,是有過無罪供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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