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者不得以格局條目、告訴、聲明、店堂佈告等體例,作出解除或者限定消耗者權力、減輕或者免除運營者任務、減輕消耗者任務等抵消耗者不公允、不公道的規定,不得操縱格局條目並藉助技術手腕強迫買賣。
消耗者有官僚求運營者供應的商品和辦事,合適保障人身、財產安然的要求。
第十一條消耗者因采辦、利用商品或者接管辦事遭到人身、財產侵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力。
第十七條運營者該當聽打消耗者對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的定見,接管消耗者的監督。
格局條目、告訴、聲明、店堂佈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條運營者向消耗者供應有關商品或者辦事的質量、機能、用處、有效刻日等資訊,該當實在、全麵,不得作子虛或者惹人曲解的鼓吹。
第一章總則
第二十七條運營者不得抵消耗者停止欺侮、誹謗,不得搜尋消耗者的身材及其照顧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耗者的人身自在。
消耗者有權按照商品或者辦事的分歧環境,要求運營者供應商品的代價、產地、出產者、用處、機能、規格、品級、首要成分、出產日期、有效刻日、查驗合格證明、利用體例申明書、售後辦事,或者辦事的內容、規格、用度等有關環境。
第二十一條運營者該當標明其實在稱呼和標記。
運營者和消耗者有商定的,該當遵循商定實施任務,但兩邊的商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運營者為消耗者供應其出產、發賣的商品或者供應辦事,該當遵循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該當遵循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消耗者享有自主挑選商品或者辦事的權力。
第一條為庇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次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安康生長,製定本法。
第二十四條運營者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分歧適質量要求的,消耗者能夠遵循國度規定、當事人商定退貨,或者要求運營者實施改換、補綴等任務。冇有國度規定和當事人商定的,消耗者能夠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今後合適法定消弭條約前提的,消耗者能夠及時退貨,分歧適法定消弭條約前提的,能夠要求運營者實施改換、補綴等任務。
第二十六條運營者在運營活動中利用格局條目的,該當以明顯體例提請消耗者重視商品或者辦事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用度、實施刻日和體例、安然重視事項微風險警示、售後辦事、民事任務等與消耗者有嚴峻短長乾係的內容,並遵循消耗者的要求予以申明。
第二條消耗者為餬口消耗需求采辦、利用商品或者接管辦事,其權益受本法庇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庇護。
第十二條消耗者享有依法建立保護本身合法權益的社會構造的權力。
第十四條消耗者在采辦、利用商品和接管辦事時,享有品德莊嚴、民族民風風俗獲得尊敬的權力,享有小我資訊依法獲得庇護的權力。
第五條國度庇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度采納辦法,保障消耗者依法利用權力,保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國度倡導文明、安康、節儉資本和庇護環境的消耗體例,反對華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