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墨家也是這麼做的。他們給利、害下了定義以後,又以利的定義為根本,進而為各種品德下定義。他們說:“忠,覺得利而強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經上》)“利民”的意義也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運”。
對其他各家的攻訐
前期墨家用他們的“辯”,不但辯駁其他各家反對墨家的定見,並且攻訐其他各家。比方,《墨經》中有很多反對名家辯論的定見。我們會記得,惠施有“條約異”之辯。在他的“十事”中他由“萬物畢同”的前提,得出“汜愛萬物,六合一體也”的結論。在前期墨家看來,這是一個謬論,它是由“同”字的歧義引發的。他們指出“同”有四種。《經上》篇說:“同:重、體、合、類。”《經說上》解釋說:“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過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條約也;有以同,類同也。”《經上》和《經說上》還會商了“異”,異與同恰好相反。
《墨經》並冇有點惠施的名。究竟上,《墨經》各篇也冇有點任何人的名。但是,從對於“同”字的闡發看,惠施的錯誤也就清楚了。說“萬物畢同”,是說它們同類,是“類同”。但是說“六合一體也”,是說它們有部分與全部的乾係,是“體同”。由類同為真的命題不能推論出體同的命題也為真,固然都用了“同”字。
《經下》篇又說:“以言為儘悖,悖。說在其言。”《經說下》篇解釋說:“以悖,不成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成,以當,必不審。”這解釋是說:以言為儘悖,此說不成以建立。如果持此說的人,其言能夠建立,則起碼此言不悖,還是有些言能夠建立;如果其言不成建立,則以此說為當者也就錯了。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前期墨家也攻訐了道家。《經下》篇說:“學之益也,說在誹者。”《經說下》篇解釋說:“學也,覺得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悖!”
究竟上,每小我都有一些他所愛的人。比方,每小我都愛他本身的孩子。以是光憑人總會愛一些人,這個究竟,不能說他愛統統人。但是在否定方麵,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本身的孩子,憑這一點便能夠說他不愛人,墨家的推理就是如許。
針對前期墨家的這個觀點,當時有兩個首要的反對定見。第一個是說,天下上人的數量是無窮的;那麼,一小我如何能夠兼愛統統人?這個反對定見叫做“無窮害兼”。第二個是說,如果說有一小我你還冇有愛,就不能算愛人,那麼就不該當有“殺盜”的科罰。這個反對定見叫做“殺盜,殺人也”。前期墨家用他們的“辯”試圖辯駁這些反對定見。
《經下》篇還說:“非誹者悖,說在弗非。”就是說,怒斥攻訐,是悖謬的,來由在於“弗非”,即不怒斥。《經說下》解釋說:“非誹,非己之誹也。不非誹,非可誹也。不成非也,是不非誹也。”就是說,怒斥攻訐,就是怒斥你本身的怒斥。如果你不怒斥攻訐,也就冇有甚麼能夠怒斥的。如果你不能夠怒斥攻訐,這就意味著不怒斥攻訐。